1、填写山东省生育证办理申请表。 2、需要原件及复印件的:身份证 、结婚证、户口本(只复印索引列表和女方户口页)。 3、三口人户籍证明(超出有效期无效)。 4、近期(半年内)两张二寸正面免冠合影彩照。 5、男女双方婚育状况证明(省内市外户籍的,由所在地乡镇计生部门出具;省外户籍的,由所在地县(市、区)卫生(人口)计生部门出具)。 6、符合以下条款的提供的其他证明材料。 符合《条例》第二十一条,需提供的证明材料 一、夫妻一方为独生子女的: 1、独生子女一方工作单位或户籍所在村(居)委员会的独生子女证明。 2、父母工作单位或户籍所在地村(居)委会出具的《独生子女父母婚育情况证明》(式样) 或户籍所在地村(居)委会出具的《独生子女家庭情况证明》(式样)。父母为外省市户籍的,由父母户籍所在地县(市、区)卫生(人口)计生部门出具生育子女情况证明。 3、父母婚姻关系未发生变化的,提供《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如遗失或者未办的,可不提供该证;父母婚姻关系发生变化的,另外还需提供离婚证、离婚判决书或者离婚协议书。 4、属于被收养的唯一子女,提供民政部门出具的《收养子女证》或合法收养证明; 5、曾有兄弟姐妹但均于未生育子女前死亡的,由注销户籍的派出所出具死亡证明,并提供其母亲户籍地(信息管理地)所在单位(村、居)出具的死亡子女未生育子女的证明。其兄弟姐妹死亡前未落户的应提供乡、村两级确认的证明。 二、第一个子女为残疾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医学上认为夫妻可以再生育的: 经设区的市以上计划生育技术鉴定组确诊第一个子女为非遗传性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病残儿医学鉴定申请审批表鉴定结果通知书》。 三、曾患不孕(育),依法收养一个子女后又怀孕的: 1、民政部门出具的《收养子女证》; 2、计划生育服务机构出具的不孕不育证明和怀孕证明。 四、夫妻双方均为少数民族的: 1、提供夫妻双方户籍所在地公安部门出具的民族身份户籍证明。 2、夫妻双方单位或者户籍所在村(居)委会出具的只生育过一个孩子的证明。 五、夫妻一方从事矿工井下作业或外海、远洋捕捞作业连续五年以上,现仍从事该项工作,只生育一个女孩的: 1、提供有从事矿工井下作业或外海、远洋捕捞作业资质单位出具的工种和自申请之日起之前连续作业五年以上(每年作业时间不少于6个月)的证明。 2、夫妻双方单位或者户籍所在地村(居)委会出具的只生育一女孩证明。 六、夫妻一方为六级以上残疾军人的: 提供部队颁发的六级以上伤残《伤残军人证》; 七、夫妻一方因非遗传性残疾失去劳动能力,只生育一女孩的: 1、县级以上民政部门或司法部门出具的伤残人残疾证明(原件),达到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级别以上的证明,或县以上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工伤四级以上的鉴定证明,或县以上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指定医院的鉴定结果,达到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级别以上的证明。 2、夫妻双方单位或者户籍所在地村(居)委会出具的只生育一女孩证明。 八、再婚夫妻一方只生育一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的: 1、再婚方离异的,提供离婚判决书(协议书)协议离婚的还须提供离婚证的原件和复印件,其单位或户籍所在地村(居)委会出具的生育证明; 2、再婚方丧偶的,提供原配偶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死亡证明,其单位或户籍所在地村(居)委会出具的生育证明; 3、未生育方,提供其单位或户籍所在地村(居)委会出具的未生育子女证明。 符合《条例》第二十二条,需提供的证明材料 一、男到有女无儿家结婚落户,与女方父母(户口性质不限)共同生活并履行赡养义务的(女家姐妹数人,只照顾一人): 1、村委会提供的夫妻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和以农林牧渔业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证明 2、村委会出具的夫妻只生育过一个孩子的证明。 3、男方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男方申请生育证前落户女方的证明。 4、女方其他家庭成员(含所有姐妹)签名的个人承诺、经过公证的赡养协议及村(居)证明。 二、兄弟两人(不包括有姐妹的情况)以上,只有一个有生育条件,且只生育一个子女,其他兄弟均已丧失生育条件并未收养子女的: 1、村委会提供的夫妻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和以农林牧渔业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证明 2、村委会出具的夫妻只生育一子女的证明。 3、村委会出具的同胞兄弟中只有一人有一个孩子的证明,以及其他兄弟因疾病丧失生育能力或因特殊原因不能结婚的证明; 4、同胞兄弟因疾病丧失生育能力的需有县级以上医疗机构证明; 5、同胞兄弟或其监护人同意该夫妻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协议书; 6、丧失生育能力方或其监护人出具不再生育或收养的保证书; 7、县(市、区)卫生计生部门的社会调查材料。 三、在与内陆不连接的海岛定居的。 1、提供户籍所在地村(居)委会出具的在与内陆不连接的海岛常期居住的证明。 2、村委会出具的夫妻只生育一子女的证明。 符合《条例》第二十三条,需提供的证明材料 1、村(居)委会出具的育龄妇女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自申请提出之日起之前在农村连续居住5年以上和以农林牧渔业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证明; 2、村委会出具的夫妻只生育一女孩且女儿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证明。 符合《条例》第二十四条,需提供的证明材料 1、双方经人民法院判决离婚的需提供判决书或调解书,协议离婚的需提供离婚协议书以及离婚证原件和复印件; 2、双方单位或户籍地村(居)民委员会出具的婚育证明; 3、收养子女的须提供民政部门《收养子女证》; 4、婚前子女18周岁以上的,无须约定抚养权。 涉外(港、澳、台)婚姻需提交的证明材料 我省居民与港、澳、台同胞或与外国人结婚长期居住在国内的,执行我省生育政策。 1、外国人一方提供县(市、区)以上对港、澳、台办公室和外国人所在国家驻华大使馆出具的婚育情况证明。 2、我省居民一方提供户籍所在地村(居)委会出具的婚育状况证明。 3、符合我省《条例》规定的再生育情形之一的证明材料。 外国人一方结婚前已有的子女以及内地居民与外国人结婚后生育的子女,不在内地定居的,不计算子女数;在国内定居2年内累计超过18个月的,计算子女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