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曲阜师范大学计划生育管理办法

2014年02月21日 00:00  点击:[]

曲阜师范大学计划生育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全面贯彻落实党的计划生育方针、政策,做好新时期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建立宣传、管理、服务相统一的工作机制,进一步强化对各类人员的计划生育管理,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校内各部门、全体教职员工以及育龄流动人口、临时用工和达到国家规定最低结婚年限的在校学生。
第三条 我校计划生育工作坚决贯彻“宣传教育为主、避孕为主、经常性工作为主的方针,坚决执行“提倡晚婚晚育、少生优生”;提倡“一对夫妇只生一个孩子”的政策。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四条 学校成立计划生育委员会,委员会的成员由分管校领导及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
  第五条 计划生育委员会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计划生育办公室),是主管学校计划生育工作的职能部门和办事机构,负责全校的计划生育工作。
第三章 管理职责
第六条 切实加强对计划生育工作的领导,学校各级党政主要领导要亲自抓,并对本单位的计划生育工作负总责。各单位密切合作,齐抓共管,使计划生育工作真正做到责任落实、工作落实、指标落实、奖惩兑现,实现计生目标。
第七条 计划生育工作实行目标管理责任制。
  (一)实行人口目标任期责任制,把计划生育工作作为考核各部门负责人工作成绩的一项主要指标。各部门在布置、检查、总结、评比工作的同时,必须布置、检查、总结、评比计划生育工作,对超计划生育的部门,实行计划生育“一票否决权”。
  (二)学校与所在的地方政府之间,学校与所属部门之间,必须签订《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书》并监督实施。各级行政负责人为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人。
  第八条 学校计划生育办公室应认真履行以下职责:
  (一)宣传教育,贯彻落实有关计划生育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监督检查计划生育执行情况。
  (二)督促落实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组织签订《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书》,并监督检查其履行情况。
  (三)加强与政府计划生育管理部门的联系,上报人口生育计划,核实和下达人口生育指标,做好计划生育统计工作。
  (四)组织和协助做好计划生育技术指导、服务及培训,负责发放、管理避孕药具。
  (五)加强与校内各单位的联系,认真做好全校育龄人口的流入、流出、动迁及流动人口的登记造册、建帐建卡、查证、验证工作。
  (六)严格按章办事,认真做好发证工作,严把证件关。
  (七)组织开好计划生育工作例会及总结表彰大会。
  (八)查处或督促查处违反计划生育规定的部门和个人,依法计生。
  (九)做好计划生育文件资料的收集、整理、归档及管理。
第四章 婚育管理
第九条 提倡和鼓励晚婚、晚育,严格履行结婚登记手续。
(一)根据《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我校教职工、在读学生符合结婚条件的,男女双方可以持个人户口簿(如果集体户可持户籍证明)和身份证,共同到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在校学生应集中精力完成学业,慎重考虑结婚和生育问题,为保障母婴健康,保持学校正常教学科研秩序,建议已婚女生生育期间办理休学手续。各院系和研究生处分别负责在校本科生和研究生的婚育管理,建立档案,并通知婚育的学生定期查体。
(二)按照计划生育工作以女方管理为主的原则,女教职工、在校女生在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后,除在本单位计划生育宣传员处备案外,当月内持结婚证到学校计划生育办公室填写已婚育龄妇女信息卡,纳入学校计划生育管理,办理领取《计划生育服务手册》手续。
(三)结婚登记时,达不到晚婚年龄(男年满25周岁,女年满23周岁)的,不享受14天的奖励婚假,不予办理《计划生育服务手册》,达到晚婚年龄后再给予办理相关手续,以保证做好晚育工作。
第十条 已婚学生在入学时,需在原单位开具婚姻及生育证明,报到后送交学校计划生育办公室。
第十一条 新调入人员需由原工作单位开具婚姻及生育状况证明,无工作单位的,由档案关系所在部门出具证明,报到后交学校计划生育办公室。
第十二条 办理计划生育服务手册规定
(一)女方到学校计划生育办公室领取并填写《计划生育服务手册》注册表。
(二)持注册表到男方所在单位盖章。
(三)带证件或证明上报学校计划生育办公室:
① 双方有效身份证;
② 双方户口本(如果集体户可持户籍证明或单位开具的集体户证明);
③ 结婚证;
④ 生育申请;
⑤ 双方单位出具的初婚未生育和未抱养子女证明;
⑥ 二吋双人照片4张。
以上证件、证明齐全,审核无误后,报鲁城计划生育办公室。生育证审批后,由本人按通知时间到鲁城计划生育办公室参加优生学习班并查体建档,然后领取生育证。
(四)办理二胎生育证:符合《条例》规定,要求生育二胎的夫妇按下列程序报批,本人申请—张榜公布—填写《二胎生育计划呈批表》—调查核实写出调查报告,加盖党委公章领导签字后持①生育申请;②双方身份证;③户口本或户籍证明;④结婚证;⑤双方计划生育证明;⑥照片等证件上报鲁城计划生育办公室审核,无误后再上报市计生局审批,再进行张榜公布。
第十三条 提倡和鼓励生育一个孩子的教职工办理《独生子女》。
(一)孩子出生后,持生育证、医学证明到学校计划生育办公室及男方单位盖章。
(二)持夫妇双方单位盖章后的证明到鲁城计划生育办公室办理有关部门手续。
(三)待鲁城计划生育办公室审核通过后,持鲁城计划生育办公室开具的《独生子女优待证》到学校计划生育办公室办理领取独生子女优待费手续。

第五章 节制生育管理
第十四条 节制生育应采取以避孕为主的综合措施。已生育一个孩子的育龄妇女无禁忌症的,应放置宫内节育器,对已生育两个及以上孩子的育龄夫妻,提倡一方做绝育手术。计划外怀孕的妇女,应及早采取措施终止妊娠。
第十五条 计划生育办公室定期免费向育龄夫妻供应避孕药具。
第十六条 因上环不适或其他原因需要取环者,须先经校计划生育办公室批准,方可取环。
第十七条 对已婚育龄女职工、在校生进行定期妇科查体,保障女职工的身体健康。对临时用工(包括单位管辖的直接经营、承包、租赁门头所使用的人员)中已婚育龄妇女(含离婚、丧偶),使用单位必须每半年组织一次妇科查体,并建档管理。凡在校内居住的教职工子女和亲属中的已婚育龄妇女的孕情检查证明,依据职工住房登记户主的所在单位,由各单位负责向户主索取。各单位计划生育宣传员每半年一次将上列人员的孕情检查证明报学校计划生育办公室和日照校区计划生育办公室。
第十八条 要严格落实《计划生育责任书》中的各项规定,对可能存在的计划外怀孕和生育现象进行认真排查,坚决杜绝教职工计划外怀孕和生育现象的发生。各单位要加强请、销假管理,对一年内连续请假超过1个月的女职工(包括临时用工)要进行上门问访,对在校内居住的教职工子女和亲属的生育情况要摸清情况,杜绝计划外生育。

第六章 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管理
第十九条 使用流动人口的单位,录用前要查验《婚育证明》,对未持有全国统一格式《婚育证明》的应督促其在规定期限内补办。
  第二十条 对已婚流动人口的管理。继续落实“单位负责制”,实行“谁主管,谁负责;谁录用,谁管理”的原则。要建立登记和有效的管理制度,并提供药具服务。
  第二十一条 对流动人口户籍地的计划生育信息反馈工作,由用人单位根据女方体检结果出具证明,由计生工作人员签字后到校计划生育办公室盖章备案。
第二十二条 各单位使用的临时用工(包括单位管辖的直接经营、承包、租赁门头所使用的人员)中的已婚育龄妇女(含离婚、丧偶),每半年需进行一次妇科查体,本单位计划生育宣传员须每年两次将上列人员的孕情检查证明报校计划生育办公室。
第二十三条 凡在我校居住的其他已婚育龄妇女(包括租房人员、职工家属、子女等)的孕情检查证明,由各单位计划生育宣传员依据职工住房登记户主所在单位向其户主索取后按规定时间交计划生育办公室。
第七章 奖励和处罚
第二十四条  计划内生育一个孩子的女教职工,享受产假90天;晚育的增加晚育假60天;对妻子是晚育的男教职工给予看护假7天;难产的凭医院证明增加难产假15天;生育双、多胞胎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产假及增加的产假期间,视同出勤,工资、奖金等照发。女教职工产假若正值寒暑假期间,其产假时间顺延。
第二十五条  凡生育一个孩子后采取有效避孕措施,保证不再生育的,经批准,发给《独生子女证》。凭《独生子女证》享受独生子女保健费10元/月至满14周岁,夫妇一方在校外单位工作的,由双方单位各付一半。独生子女在本校入托的由学校负担管理费。
第二十六条  领取《独生子女证》的教职工,退休时,凭《独生子女证》和校计划生育办公室证明加发5%的退休金。
第二十七条 女教职工授乳期间(婴儿1周岁内)每天按上下午分别给予一次授乳时间,给予的时间视同出勤。
第二十八条 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按照《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规定进行经济处罚,并由学校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和纪律处分。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曲阜师范大学计划生育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责任编辑:日照校区管理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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